本文来分析一下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合同签字盖章相关事宜及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合同(当然也包括其他涉外合同)中有一个常规条款:合同有效期或者合同生效条款中中常见的“签字盖章”的表述。
合同条款举例:
This Agreement comes into effect since the date of both Parties signing and sealing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说明:上文中英文条款中的加粗部分,实务中我们也可能遇到一些变体,例如 sign or seal (签字或盖章),或者英文根据交易习惯或语言习惯只有“sign”或“signature”但在翻译的中文版中却显示“签字盖章”,或者直接翻译成“盖章”,这样的表述在我们日常接触到的各类涉外文件中都经常出现,很多人包括律师在内,都容易忽视其中的法律风险:
不同的涉外合同,由于境外交易方所在国家的交易习惯或受其他因素影响,其在涉外合同签署页的相应位置习惯性的仅有相关负责人签字没有印章,这在我们的业务实践中经常看见,假设该合同正文中相应条款约定的是合同在“sign and seal”(注意其中是“and”不是"or")后才生效,若随后双发发生纠纷,在关于该合同是否已经生效这一个问题上就有可能发生风险(根据当前国际商事领域法律,普遍认可“合同实际履行”的理论,因此我这里假设的是在合同“签署”后但尚未实际履行的时间段内发生纠纷的情况)。
中文版本的合同中,就英文版的“sign and seal”条款的翻译问题较多,我们见到不少这类合同文本,可能当初制作合同文本的时候,国内公司仅仅是请翻译机构将英文版翻译成中文版,没有请涉外律师详细审查过合同条款,而翻译人员由于不懂法律,翻译的中文版在这里就很可能出错,我们见到过的中文翻译有:“签署”、“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盖章”等等。若是合同正文中未就“中英文合同版本表述不一致时以哪一个版本为准”进行书面约定,那么在合同的后续履行过程中就很可能发生问题。
我国最高院某年有个法律意见,就是针对上文的“签字、盖章”中间的顿号该如何理解的:最高院意见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在合同中的“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条款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两个词语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都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才生效。由此可见,若约定了“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签订合同时就必须要负责人签字加公司盖章,否则后续若发生关于合同效力的争端,这个地方就很有可能成为其中的一个Bug.
总结:虽然“签字盖章”条款在整个合同中不太起眼,我们日常口头也经常说“这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具体落实到书面合同中,如何准确表述且不产生歧义,也需要重视。